商务通用条款

出口销售与发货条款

1. 报价单    
除非签署正式合同或公司特别声明,报价单对双方没有约束力。

2. 订单 
订单的接受需经过书面确认,唯有收到我们的订单确认方可认为订单被接受。

3. 发货与收货 
若买方有未清欠款,我方可以暂停发货直到买方付清欠款。若不确定买方是否有能力偿付货款,我方在不修改合同及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前提下,保留下列权利: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货物安全、或停止发货的权利直到买方预付所有货款、或收回在保留所有权条件下发送的货物。      
如果买方没有按合同要求接收货物或者非我方原因引起的货物滞留,并且我方已发货,买方就须按合同进行付款。      
战争、破产、罢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,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,我方可以选择部分或完全终止合同。

4. 发货
所有已发送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另有签署的协议。当货运公司运送货物时,货物风险转由买方承担。若买方收到已损坏的货物,买方须证明他获得赔偿是正当的,并提交带有货运公司证明的声明。

5. 结算  
我方发票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开具,除非另外签署协议。其他杂费,例如银行汇款手续费、货运费由买方支付。汇率差额和法定的费率也由买方承担。买方也需自行承担汇率方面的损失。

6. 货物瑕疵   
任何关于产品质量与数量的投诉须在收到货物一周以内,并须分别引用订单、发票和交货单的详细信息。对产品的缺陷和过时提供准确而及时的反馈是必要的,如果定购方未能及时检查货物或未能及时反馈投诉意见,则所提供的货物被认为已正常接收。正当而且正确的投诉,我方有义务更换货物或退货退款,但除此以外不提供进一步的赔偿。退货物品可通过我方协议快递公司退回。

7. 保留所有权     
仅在买方履行了双方业务关系中的所有义务后,货物的所有权才转归买方所有。      
买方有义务应我方要求维护我方对所提供货物的所有权。      
假设第三方要求获得货物所有权,买方应立即通知我方,并在核对我方所有权时提供协助。

8. 国际商会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
合同适用国际商会提供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,若有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约定条款未尽事宜,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行。

9. 适用法律与司法管辖权 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易适用当地法律。